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鄂财教发〔2024〕65号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属
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 推进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2〕4号)、《湖北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22〕8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 “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 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 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24年11月12日
—1—
附 件 :
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属本科高校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 强“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各类高校协同发展,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设立湖北 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相关财政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省 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促进高校改革发展。
第三条 建设资金分为“改革发展补助”和“学科建 设补助”两个项目管理。除本办法专门规定外,改革发展 补助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改革 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见附1)执行;学科建设补助项 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 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见附2)执行。
第四条 建设资金支持对象为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含 武汉市代管的公办本科高校)。其中改革发展补助项目具 体支持对象为符合相关分配规则的高校,学科建设补助项 目具体支持对象为“一流学科突破行动”建设高校。
第五条 建设资金遵循“聚焦重点、明确投向、分类 引导、奖补结合、强化统筹、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旨在引导高校在改善办学薄弱环节的同时,加强学科建设 和内涵发展、勇于承担国家和省重大改革事项、争取地方 政府和社会支持、服务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在不同类型、 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措,组织编制和审核年度预算,开展 资金绩效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高校提出的项目任务、 项目绩效目标等,提供资金测算基础数据,做好年度绩效 自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研究确定资金分 配方案,指导高校编制项目预算,加强项目执行跟踪管理,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高校是建设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 体,对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负责。 高校应加强项目库建设,按要求规范编制年度预算,实施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高校应统筹各类资金渠道,确保各 项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八条 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方式详 见相关资金管理细则。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制定分配方案后,由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及时下达至有 关高校。
第十条 高校应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建设资金预算, 细化编制年度预算,将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应在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 统一设立“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一级项目,按照获批的 资金情况下设“学科建设补助项目”和“改革发展补助项 目”两个二级项目;中央资金项目的设立根据预算指标下 达规则确定。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一流学科培育 学科,具体支出范围根据《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学科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细则》(附2)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日常工资支 出(人才引进和培养支出除外)、发改部门立项的基本建 设配套、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 对外投资、平衡预算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省规定不得 开支的其他支出。此外,中央资金不得用于普遍提高在职 人员工资待遇水平。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在会计核算时实行专门的项目账 管理。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高校结合实际,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 定。
第十五条 建设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 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建设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执行完毕,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定期组织高校开展年度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 督检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自评、财政重点绩 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情况作为完善项目管理、分配资金的 重要依据进行运用。
第十七条 各高校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和加 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的监督检查。如 发现有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 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暂停或 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管 理、申报、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 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高校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建设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其中“一流学科突破行动”建设 高校应单独制定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相关管理办法。高校出 台办法的时间及生效日期不得晚于2025年3月1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印发后,《湖北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 办法》(鄂财教发〔2022〕79号)、 《省属高校一流学科 建设资金管理细则》(鄂财教发〔2023〕7号)、《省属高 校一流学科建设考核暨资金清算与预拨管理办法》(鄂财 教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附:1.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细 则
2.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管 理细则
附 1
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本科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 金管理,促进各高校协同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项目设立“湖 北省支持省属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 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省级相关财政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包括: 能力建设补助因素、多元化筹资奖补因素、突出贡献及重 点工作落实因素、预算执行因素、绩效因素、高校改革发 展因素等。具体分配方式详见各因素分配规则。
第四条 能力建设补助因素分配规则:
能力建设补助因素总额不超过补助资金年度总额的10%, 具体由省教育厅围绕加强高校思政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建设、科研能力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建设、民族教育建设 等改革重点,商省财政厅确定年度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安 排建议。本因素分配资金未达10%时,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其 他因素法分配。
第五条 多元化筹资奖补因素分配规则:
多元化筹资奖补因素分为捐赠配比与市州投入奖补两 个子因素。本因素分配资金总额不超过补助资金年度总额 的30%,所需资金超过总量时,根据各高校配比与奖补资金 的权重,在规定总额内,按比例进行分配。本因素分配资 金未达30%时,剩余资金统筹用于其他因素法分配。
(一)捐赠配比因素分配规则为:
用于对省属本科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并结项的项目资金进行配比。具体按《省属本科高校捐赠 项目财政配比资金实施细则》(见附1-1)执行。
(二)市州投入奖补因素分配规则为:
用于对省属高校争取地方财政支持进行奖补。每年申 报时,以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申报周 期。高校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供与湖北省省级以下政府 机构签订的共建协议、资金拨付或无偿划拨地产文件等证 明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确定合格市州 资金、土地投入。
1.对于合格资金投入部分采取分段分档超额累退比例 计算,最高奖补比例不超过40%,其中:合格资金投入总额 度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奖补比例为40%;额度2000 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奖补比例为30%;额度5000 万元- 10000万元(含)的部分,奖补比例为20%;额度 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补比例为10%。
2.对于合格土地投入部分,按10万元/亩予以奖补。
第六条 突出贡献及重点工作落实因素分配规则:
(一)本因素主要用于对当年做出突出贡献及落实省 委、省政府重点工作较好的高校,按照省政府的批示意见 给予倾斜支持。
(二)对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较好的高校,按照一定定额给予倾斜支持。
(三)对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高校给予每校每年4000 万元定额支持。支持期限与省部共建协议保持一致。
(四)对新获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的省属高校给予为 期三年每年1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的省属高校给予为期三年每年5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 博士授权点的省属高校给予30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当 年同时获批新增博士学位授权单位与新增博士授权点的, 按照不重复原则就高奖励。
(五)对省属高校与世界排名100位以内的世界知名 高校在湖北省内合作设立办学机构的,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000万元的奖励;对省属高校与世界排名101位至300位 的世界知名高校在湖北省内合作设立办学机构的, 一次性 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预算执行因素分配规则:
对改革发展补助、生均基础拨款、债券资金等资金执 行进度缓慢的高校扣减拨款额度,具体为:上年中央资金 与债券资金未执行完的按照余额200%扣减当年资金额度; 两年未执行完毕的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收回后,再 结合有关规定按结余资金额度扣减当年资金额度。
相关数据通过省级财政一体化系统取值。
第八条 绩效因素分配规则:
(一)本因素主要用于对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省属 本科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开展的年度绩效评价、财政重 点绩效评价等工作结果进行奖补。根据各高校绩效评价得 分占各校总分的权重,在规定总额内,分配资金。
(二)本因素年度分配资金为资金年度总额的10%。
第九条 高校改革发展因素分配规则:
(一)在能力建设补助因素、多元化筹资奖补因素、 突出贡献及重点工作落实因素、预算执行因素和绩效因素 分配后,剩余资金全部用于高校改革发展因素分配。
(二)本因素按照有关部门对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 合绩效评价的相应指标和得分进行取值。在取值基础上对 不同类型高校按照不同系数进行应用,具体为:对具有博 士点授予权的高校按照2.0系数进行应用,对具有硕士点 授予权的高校按照1.0系数进行应用,对其他高校按照0.8 系数进行应用。
(三)本因素中具体因素的赋值结合年度资金规模确 定。主要用于对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 国际合作交流、实现重大突破以及受到党中央、国务院、 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事项等方面取得成效的高校进 行奖补。
第十条 为支持武汉市代管的省属公办本科高校事业 发展,结合办学规模、学科建设水平等因素,对江汉大学、武汉商学院每年安排定额补助,定额补助金额在历史标准 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实绩动态调整。定额补助后两所高校 不再参与因素法分配。
第十一条 各高校年度分配资金额度=能力建设补助因 素额度+多元化筹资奖补因素额度+突出贡献及重点工作落 实因素额度+预算执行因素额度+绩效因素额度+高校改革发 展因素额度。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下达批次分为提前下达与正式 下达两个批次,省级财政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资金后30日内, 将中央资金与省级资金提前下达至各高校。待收到正式下 达资金文后30日内,对提前下达部分资金进行清算下达。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教育厅制定分配 方案后,由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及时下达至 有关高校。
第十四条 高校应将补助资金各项目编入年度预算, 加强资金统筹,合理保障各项支出需求。相关统筹规则按 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省属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鄂财教发〔2023〕65号)有关规定办理。
附1-1: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实施细则
附1- 1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省属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 校”)合法合规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高校捐赠资金的管 理,保证财政配比政策有效落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管理细则》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 金”)以绩效为导向,除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按到账情 况申请配比资金外,其他捐赠均以项目制管理的捐赠资金结 项情况作为申请配比资金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属于普通综合类院校的,对结项金额在10万 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实行配比;属于艺术类、体育类、医学 类专业院校的,对结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实行 配比;对所有类型高校募集的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到账 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捐赠项目实行配比。
第四条 2023年9月1日及以后到账的捐赠资金适用 本办法。
第五条 配比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组织配比资金申 报、审核,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指导高校加强内控管理 和制度建设,加强捐赠项目执行跟踪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高校是捐赠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引 导社会资源、统筹非限定性捐赠资金重点用于“双一流”建 设等相关重大支出。高校应做好配比资金申报,配合主管部 门做好审查工作,加强捐赠与配比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主要职责是向社会募集资金,对捐 赠资金真实性、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配合高校做好配比资 金申报和审查工作,加强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章 捐赠资金的认定
第九条 本细则认定的捐赠资金,是指基金会接受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实际到账的 货币捐赠资金(含外币)。
第十条 申请配比资金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捐赠行为必须具有公益性和无偿性,不附加任何对捐赠人实质上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
(二)捐赠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附带任何政治目 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三)申请财政配比的捐赠项目必须具有真实的捐 赠资金来源、数额及用途,具有明确的捐赠项目名称。
第十一条 高校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 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 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不得计入捐 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 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 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以及用于非学生资助的留本基 金,不纳入财政配比范围。学校内部院系(含在职教职 工个人)、科研院所、独立学院及其投资方(含投资方 一致行动人企业)、校办企业(含在职教职工管理或为 一致行动人的企业)、附属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附属中 小学、附属医院)等捐赠款,不纳入财政配比范围。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申报期及时公开捐赠资金到账、捐 赠项目收支情况。捐赠资金到账情况信息公开应包括以 下要素:到账时间、捐赠单位(个人)、捐赠项目、币种和 捐赠金额;捐赠项目收支情况公开应包括以下要素:财 务项目名称、主要投向、年初余额、收入、支出和年末 余额等财务明细数据。学校主页公开的路径为:学校门 户网站-信息公开-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受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栏目。
第十四条 大额捐赠资金必须按照“一项目一新闻” 原则进行公开宣传报道,报道内容应包含图片与文字。
其中人民币100万元(含与1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及以上的应及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宣传报道,人民币 1000万元(含与1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币)及以上 的应及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 况适时调整完善捐赠配比申报要求。
第四章 捐赠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高校应加强捐赠资金管理相关的制度建 设,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建设保障捐赠资金规范使用 管 理 。
基金会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管理 体系,形成社会宣传、募集资金、资金到账、捐赠项目立项、 财务项目设置、项目执行管理、项目结项、信息公开、资料 归档等环节的全流程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捐赠资金作为办学收入来源之一,高校 应定期梳理评估捐赠项目实施情况,盘活闲置资金。应 对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加强统筹,对限定性捐赠项目执行 情况加强监控。限定性捐赠项目经论证确实无法开展或 项目执行完毕后存在结余的,应经捐赠人同意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转为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或用于其他定向 捐赠项目,避免资金闲置。
第十八条 高校与基金会应共同加强项目库建设, 按照《湖北省属高校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鄂财教发 〔2024〕64号)要求,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 原则,提前研究谋划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拟使 用捐赠资金的项目排序,通过理事会决议后实施。
第十九条 捐赠资金必须按立项具体用途实行项 目制管理,按照“一事一项目”原则,类比横、纵向科 研项目设置规则,不得以募捐项目大类替代。项目需指 定负责人并明确校内具体受益单位及实施期间,实行专 账管理。
第二十条 除特定情形外,捐赠资金不得转入高校 本部使用。特定情形包括:
( 一 )项目总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类项 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基建工程、大型修 缮)必须按程序统 一 转入高校本部管理。不转入应有充 分理由,并随年度配比资金申报材料 一 同报送。
(二)承担申硕、申博等重大工作且确有需要的情 况,可转入高校本部。
捐赠资金转入高校本部前,应详细说明转入事由和 支出项目情况(包含项目名称、立项编号、负责人、金 额、用途等信息),提供基金会理事会相关决议,书面 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书面批复并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后方可执行。
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其他情形均不得转入高校本 部。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金转入高校本部后,应在财务 系统设立专门核算的部门名称和部门编号进行专账管 理,并符合本细则第十九条要求。按《湖北省省级项目 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预发〔2024〕14号)要 求,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预算评审程序, 纳入高校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捐赠资金流向监管。捐赠 资金(含待转入高校本部部分)应在基金会完成立项, 并在基金会财务系统设置相应项目。捐赠项目立项编 号、基金会财务项目编号、高校本部财务项目编号应有 清晰的对应关系,捐赠项目立项名称、基金会财务项目 名称、高校本部财务项目名称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 会人员,对常年捐赠资金规模超500万元的基金会,必 须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基金会财务部门应接受高校本部 财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高校本部财务部门负责人原则上 应当选为基金会理事或监事。基金会财会人员的岗位设 置应当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
第五章 捐赠项目的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外,省级财政 仅对已结项项目使用的捐赠资金进行配比。结项项目是指已 不再需要为该项目支付资金且已通过结项验收程序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结项时,应由高校会 同基金会对项目履行结项验收程序。结项验收审查资料应包 含以下内容:
( 一)捐赠协议书
(二)银行进账单
(三)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
(四)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如涉及),提供其中“评审 结论汇总表”页
(五)项目运营主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运营过程的材 料和相关文件档案资料,分奖助类、科研类和一般类项目。 其中奖助类项目必需材料:评选通知或评选办法、获奖名单 公示通知、奖助学金发放(名单)表;科研类项目必需材料: 项目实施方案,科研成果(如样品样机证明材料、专利证书、 著作权、研究报告、公开发表论文等成果证明材料);一般 类项目必需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资料,如招标文件、 相关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凭证、工程决算书、活动策划书、 网上通知、新闻、公示、采购物品清单等。)
(六)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明细表、银行支付 回 单 )
(七)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
(八)捐赠人对项目结项的意见
(九)向捐赠人反馈的资料复印件(可以是给捐赠方 的感谢信、回访活动等形式)
(十)其他必要的结项验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当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为其他项目的子 项目、或使用捐赠资金的项目同时使用了其他资金来源时, 捐赠项目归属的母项目未结项时,捐赠项目不得单独结项; 当单笔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同时支持了多个项目时,各个项目 可分别独立结项。
第二十七条 限定性捐赠资金支持的项目为除学生资 助类以外的非在库项目时,省级财政不对该项目使用的捐赠 资金进行配比。
第六章 配比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2023年9月1日前到账的捐赠资金已按 照原办法组织申报、评审和进行配比,高校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九条 高校在申请配比资金前,应对捐赠项目真 实性、合规性以及相关信息逐笔检查,形成规定格式的承诺 书与自查表。
第三十条 每年申报时,以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 月31日为一个申报周期。用于学生资助的留本基金银行进 账凭单日期必须在相应申报周期内,其他捐赠项目必须结 项、且项目尾款的银行支付凭单日期必须在相应申报周期 内。
第三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报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申请 书》(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高校申报的 配比资金材料组织评审,确定各高校合格捐赠项目总额。
第三十三条 配比资金采取分段分档超额累退比例计 算,最高配比比例不超过100%。合格捐赠项目额度在20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配比比例为100%;额度2000万元-5000 万元(含)的部分,配比比例为90%;额度5000万元-10000 万元(含)的部分,配比比例为80%;额度10000万元以上 的部分,配比比例为70%。捐赠资金为外币时,以捐赠资金 到账日的汇率转换为人民币后,确定应配比资金额度。
第三十四条 配比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所需配比资金 超过总量时,根据各高校配比资金所占比重,按比例进行分 配;所需配比资金未达到总量时,剩余资金统筹至改革发展 补助资金其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 配比资金的使用按照《湖北省属高校“双 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捐赠与配比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以5年为一个周 期,实行现场检查全覆盖。重点对基金会(学校)内控管理、 制度建设、项目库管理、捐赠资金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捐赠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绩效与结项报告、前期检查 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事项进行审查与评价,对历年重点捐 赠项目和100万元以上的捐赠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现场审查 结果将作为后续财政资金安排的直接依据。
第三十七条 高校、基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申报、 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对存在以下行为的高校,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配比资金的,收回配比 资金,并对相关校领导及负责人进行约谈。此外,对涉及申 报金额50万元-200万元(含)的,取消其申报资格1年; 涉及申报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
(二)对制度建设存在重大缺陷、捐赠资金与项目管理 不规范的,取消其申报资格直至其制度完善。
(三)未实行项目制管理和专账管理的,发现 一 例 不合格,则其他所有相关项目全部认定不合格。
(四)现场审查过程中高校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影 响项目认定的,视同项目不合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高校不得承诺对校内募捐单位予以奖励, 不得将校内各单位募捐金额作为预算安排依据。高校可对募 捐个人给予适度激励,但不得将财政配比结果作为发放校内个人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对照本细则,完善校内相关制度办 法,确保与本细则保持衔接。对违法违规使用捐赠资金、套 取配比资金的行为,高校应在相关制度办法中制定追责条 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1-1-1.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 1-1-2.承诺书
1-1-3.捐赠项目自查汇总表
1-1-4.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申请汇总表 1-1-5.捐赠项目收支明细表
1-1-6.捐赠项目结项报告
附1-1-1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 财政配比资金申请书
学校名称:
学校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手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制
目 录
一 、申请报告
二、承诺书
三、捐赠项目自查汇总表
四、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申请汇总表
五、捐赠项目收支明细表
六、捐赠项目结项报告
七、其他佐证材料
填 报 说 明
一、本申请书为申报湖北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 比资金的主要文件,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加盖学校公章方为有效。
二、申请书内容填写说明及要求
(一)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自查汇总表
1. “捐赠方是否合规”、“捐赠受益方是否合规”、“捐 赠行为是否合规”、“捐赠用途是否合规”:对照本办法和组 织申报工作发布的评审规则,逐一核实填写。
2.其他表格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二)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申请汇总表
1. “募捐项目名称”:根据基金会向社会募集捐赠资金时 设立的项目名称填写。
2. “立项项目编号”与“立项项目名称”:根据捐赠资金 项目立项审批表填写。
3. “捐赠方名称”:填写协议捐赠单位全称或捐赠人真实 姓名。
4. “捐赠方性质”:按实际情况填写企业法人、非企业法 人、自然人。
5. “到账金额”:按照进账单填写实际到账的金额。
6. “到账时间”:对于人民币捐赠,按照银行进账单填写 实际到账的时间;对于外币捐赠,按照结汇单据填写实际到账 时间。精确到年、月、日,并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
7. “资金来源”:以实际汇出地为准,填写内地、港澳台、国 外 。
8.“是否留本”:按捐赠资金留本情况填写“是”或“否”。
9. “捐赠用途”与“项目用途”:从选项a 至 g 中选择。a.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b. 教职 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c. 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 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d. 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等;e. 科研(教 研 ) ; f.其他指定用途;g.非指定用途。除f 项外只填写序号, 多选的选项之间不用标点隔开,格式如 “ade”;f 项的填写格 式为 “f 某某用途”。捐赠用途按照协议约定填写;项目用途按 照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填写,不得为“非指定用途”。
10. “立项金额”与“结项金额”:根据“捐赠资金项目结 项表”填写。
11. “项目尾款支付时间”,根据项目最后一笔资金支付的 有关银行支付单据日期,按照“YYYY-MM-DD”的格式填写填写。
12. “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捐赠项目结项报告
一项目一册装订,可另附,不与申请书其他材料集中装订。
(四)其他佐证材料
根据申报情况自行提供。如:协议捐赠方与进账单捐赠方 不一致的,需提供至少其中一方的书面说明;涉及科研用途, 捐赠协议未载明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的,需有捐赠方和 受赠方一同出具的相关补充协议;100万元及以上信息化类 项目、20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项目未转入高校本部管理的 情况说明(理由应充分)等。
附1- 1-2
承诺书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我校承诺本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相关申报材料已经过 严格自查,申报资料完整、真实,捐赠资金合法、合规,且符合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实施细则》等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制定的申报规则。
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如存在套取财政资 金、违规使用捐赠票据、协助捐赠方恶意避税等行为,学校自愿 接受财政、教育、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惩戒或处罚(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收回财政配比资金、校领导接受约谈、取消申报资 格等方式。
**大学(学院) **年**月**日
附1-1-3
省属本科高校捐赠项目自查汇总表
编报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分管领导签字:
序号 |
立项项目 编号 |
立项项目名称 |
捐赠方名称 |
捐赠方 性质 |
捐赠自 然人是 否校友 | 捐赠企 业是否 有校友 任职或 任法人 代表 |
校友姓名 |
校友职务 |
校友联系 方式 |
捐赠方 是否合 规 |
捐赠受 益方是 否合规 |
捐赠行 为是否 合规 |
捐赠用 途是否 合规 |
结项报 告资料 是否完 整 | 捐赠资金 到账明细 与捐赠项 目收支明 细是否已 公开 | 100万元 及以上捐 赠项目是 否宣传报 道 |
宣传报道网址 |
初审人 |
复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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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查表序号应与申请表序号一致
附1-1-4
捐赠项目财政配比资金申请汇总表
序号 |
高校名称 |
募捐项目 名称 |
立项项目 编号 |
立项项目名称 | 捐赠资金情况 | 捐赠项目情况 |
备注 |
捐赠方名称 | 捐赠方性 质 | 到账金额 (万元) | 到账时间 | 是否 留本 | 资金 来源 | 捐赠 用途 | 立项金额 (万元) | 结项金额 (万元) | 项目用途 | 项目尾款 支付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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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1-5
捐赠项目收支明细表
序号 | 财务项 目编号 | 财务项目名称 | 凭证日期 | 凭证编号 | 摘要(用途) | 收入(元) | 支出 (元) | 余额(元) | 项目支付收款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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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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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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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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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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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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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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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序号应与捐赠项目结项明细表、捐赠项目自查汇总表序号保持一致。
2.关于项目支付收款方的填写,资助类项目收款方为学生的,填写“资助校内**等学生”,收款方为教职工的,填写“发放校内**等奖教金”,其他收款方应据实完整填写。
附1-1-6
**大学(学院) 捐赠项目结项报告
项目名称: ( 与 财 务 项 目 名 称 一 致 ) 项目编号: ( 与 财 务 项 目 编 号 对 应 ) 项目负责人: 责任单位: 结项时间:
**大学(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制
材料目录
1. 捐赠协议书
2.银行进账单
3. 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
4.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如涉及),提供其中“评审结论汇总表”页
5. 项目运营主要材料(能够体现项目运营过程的材料和相关文件档 案资料,分奖助类、科研类和一般类项目。其中奖助类项目必须 材料:评选通知或评选办法、获奖名单公示通知、奖助学金发放 (名单)表;科研类项目必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科研成果(如 样品样机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著作权、研究报告、公开发表论 文等成果证明材料);一般类项目必须材料:项目实施方案及其他 资料,如招标文件、相关合同、固定资产登记凭证、工程决算书、 活动策划书、网上通知、新闻、公示、采购物品清单等。)
6.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明细表、银行支付回单)
7. 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
8. 向捐赠人反馈的资料复印件(可以是给捐赠方的感谢信、回访活 动等形式)
注:《捐赠项目结项报告》册用A4 纸正反打印装订。
**大学(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资金项目立项审批表
项目名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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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到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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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 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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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方 |
| 项目经费 | 元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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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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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要内容 (体现捐赠方意愿及项目 公益性、能效性)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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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
年 月 日 |
项目责任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公章) |
年 月 日 |
基金会理事长意见 |
年 月 日 |
注:1.立项申请由责任单位组织;
2.此表一式三份,原件交财务处,基金会秘书处、受益单位复印件备案存档。
项目负责人签字:
**大学(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资金项目结项表
项目名称(类别) |
|
项目编号 |
| 受益单位 |
|
捐赠方 |
| 项目经费总额 | 元 |
项目经费开支 | 元 | 项目经费结余 | 元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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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完成情况 或成果 (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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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自评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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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评价 (责任单位公章) |
签章: |
捐赠人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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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秘书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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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理事长 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原件交基金会秘书处,受益(责任)单位复印件备案存档
附 2
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补助 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的意见》(鄂发〔2022〕4号)、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 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1号)等文件精神, 规范和加强省属本科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加快 推进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省财政通过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安排 专门经费,设立“湖北省支持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补助资 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总体规划、 统筹安排、分年实施、目标导向、奖惩结合”的原则进行管 理,专项支持省政府确定的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建设周 期为2023-2025年。后续建设计划根据省政府工作规划与有 关批示进行。
第三条 一流学科建设学科分为重点建设学科和培育 建设学科两类。重点学科建设高校总体目标为进入国家“双 一流”建设行列。
第四条 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建设学 科取得的重要成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通过设立《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考核暨资金清算与预拨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2-1),建立建设学科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机制,对建设 高校培育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各高 校学科建设情况开展考核。通过考核收集数据,对各高校建 设情况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对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并 按照高校上年度学科建设情况,预拨当年资金。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特色一流,聚焦进入国家“双一 流”建设行列的战略目标,围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科学 研究等方面,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坚持贡献导向,重点考核 高校主动面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的重要贡献;坚持以评促建,通过考核为资金分配收集基础 数据,将考核结果作为高校“一流学科”建设动态调整、高 校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因素,引导督促高校落实 建设主体责任,持续提高建设水平。
第七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总分为100分,部分因素指 标属于超分项。考核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日常调 研、高校定期申报、实地核查、座谈交流和查阅资料等方式 进行,根据因素指标体系对有关高校推动一流学科建设情况 进行评分,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
第八条 考核、资金清算与预拨主要参考建设学科在以 下方面的工作实绩:
(一)人才培养。国家教学成果奖获奖、在校生发表高 水平论文、国家一流课程建设、国家级教学平台建设、在校生获得重要竞赛奖等方面情况。
(二)教师队伍建设。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国家级人才、 教师团队建设情况、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占比、在站博士后 等方面情况。
(三)科学研究。科研平台建设、科学技术奖获奖、主 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纵向科研经费、教师发表高水平论文 等方面情况。
(四)社会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的重大 项目、横向到校科研经费、获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 肯定性批示的咨询报告、智库报告等方面情况。
(五)国际交流合作。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设置、 国际交流平台建设、主办国际重要学术会议等方面情况。
(六)学科评价。全国高校学科评估情况。
(七)投入保障。除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学校专项开展学 科建设资金(学科建设补助资金、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外, 学校统筹用于建设学科发展的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执行进度 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为突出扶优扶强,有关国家级人才引育、国家 级教学科研平台创建等因素指标既考虑存量数据,也考虑当 年度增量数据。其他因素指标均仅考虑当年度增量数据。
第十条 为突出成果导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各高 校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人才引育、平台建设等方面 的重大突破性进展给予定额奖补,定额奖补后剩余资金用于 首批重点建设学科、培育建设学科的比例为6:4,并根据各校评分情况予以分配。以后年度分配比例根据建设情况动态 调 整 。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用于一流学科培育学科。建设 高校应遵循人才培养、学科发展、科研创新内在规律,将资 金聚焦高层次人才引育、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国家级科研 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产出等重点任务。具体支出内容包 括:
(一)教学科研平台建设费。包括学科建设所必须的实 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设 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
(二)学科人才梯队建设费。包括国内外领军人物和创 新团队、学科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等人才引进培育等方面的支出 。
(三)科研活动费。包括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而开展的 科学研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成果出版发表及推 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四)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特别是研究生的创新 意识、研究能力;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通识课程及专业 课程;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参加国内外高水平创新人才联合 培养项目等方面的支出。
(五)学术交流合作费。包括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性 和全国性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及进行科研合 作等方面的支出。
(六)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定的与考核指标体系直
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在遵循《湖北省属高校“双 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支出负面清单条款基 础上,同时也不支持省属高校间全职人员流动,不得用于新 建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各建设高校要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 利进行。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 失实的,依责任与后果,予以通报批评、扣减资金直至调出 建设序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考核结果,对实 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建设学科,加大支持力度; 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建设学科,减少支持力 度。
附2-1: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考核暨资金清算与预拨 评价指标体系
附2- 1
湖北省属高校一流学科建设考核暨资金清算与预拨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人才培养 (16分) |
国家教学成果奖 | 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得12分;获得国家教学 成果奖二等奖1项得6分;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1 项得2分。 |
6分 |
属超分项 |
在校生以第一作者在高水平学术刊物 发表论文 | 重点建设学科以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达到15以上刊物上 发表论文1篇得0.5分;培育建设学科以第一作者在SCI 一区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得0.1分。其中,以第一作者或 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细胞》正刊发表论文1篇6 分,可以计为超分项。 |
4分 |
属部分超分项 |
国家一流课程建设 | 获批国家一流课程一门得0.5分。 | 2分 |
|
国家级教学平台建设 | 获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1个得2分。 | 2分 | 属超分项 |
在校生获得重要竞赛奖 | 在校生获得全国性学科竞赛奖(A类)最高奖1项得0.25 分;获得竞技体育类世界“三大赛”金牌1项得2分、亚 运会金牌1项得1分、全运会金牌1项得0.5分。其中, 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 列学科竞赛奖项属于超分项,获最高奖、次高奖1项分别 得1分、0.5分。 |
2分 |
属部分超分项 |
教师队伍建设 (16分) |
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国家级人才 | 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两院院士、美国国家科学院(工程院) 和欧洲科学院(工程院)院士1名均得12分;自主培养 或全职引进杰青、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其他国家院士、 国医大师、奥运冠军等1名均得4分;自主培养或全职引 进1名其他国家级人才均得1分。 |
9分 |
属超分项 |
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 | 每个团队得2分。 | 2分 | 属超分项 |
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占比(%) | 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占比达到60%以上得1分、达到65% 以上得2分。 |
2分 |
|
在站博士后 | 在站博士后人数达到10人以上得1分、达到15人以上得 1.5分;在站博士后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 项得0.1分;获批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 项得0.2分;获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A档1项的 0.5分、其他档次1项得0.2分。 |
3分 |
属部分超分项 |
科学研究 (28分) |
科研平台建设 | 获批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等国家级平台1 个均得12分;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1个均得6分;获批国家野外科 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 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教育部 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等平台1个均得4分。 |
6分 |
属超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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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奖获奖 | 牵头获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1项得20分;牵 头获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得10分;牵头获批省 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1项均得2分。牵头获批高 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特等奖1 项得10分、一等奖1项得6分、二等奖1项得4分、三 等奖1项得2分。 |
6分 |
属超分项 |
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 重点项目、杰青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 目、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基础 科学中心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 项 目 |
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1项得10分;主持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项目1项得10分;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 中心项目1项得10分;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原创探索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重大 科研仪器研制项目、联合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 金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军工类重点项目1项得2分; |
6分 |
属超分项 |
纵向到校科研经费 | 理工农医类建设学科纵向到校科研经费达到1000万得1 分,每超过100万加0.1分;其他类建设学科纵向到校科 研经费达到200万得1分,每超过20万加0.1分。 |
6分 |
|
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水平 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 重点建设学科以第一作者在影响因子达到20以上刊物上 发表论文1篇得0.5分;培育建设学科以第一作者在SCI 一区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得0.1分。其中,以第一作者或 通讯作者在《科学》《自然》《细胞》正刊发表论文1篇6 分,可以计为超分项。 |
4分 |
属部分超分项 |
社会服务 (7分) |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产业的重大 项 目 | 理工农医类建设学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年度 单项到账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1个得0.1分;其他类建 设学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年度单项到账经费 达到50万元以上1个得0.1分。 |
2分 |
|
横向到校科研经费 | 理工农医类建设学科横向到校科研经费达到2000万元得 1分,每超过1000万加0.5分;其他类建设学科向到校 科研经费达到500万元得1分,每超过50万加0.1分。 |
3分 |
|
获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 批示的咨询报告、智库报告 | 获国家领导人、省部级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咨询报告、 智库报告1项得1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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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开放合作 (8分) | 中外合作办学本科、硕士及以上项目, 本科、研究生阶段非独立法人机构 | 获批中外合作办学本科、硕士及以上项目1个均得2分; 获批本科、研究生阶段非独立法人机构1项均得2分。 |
2分 |
|
国际交流平台建设 | 获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个均得2 分。 |
4 分 | 属于超分项 |
主办国际重要学术会议 | 每1次得1分。 | 2 分 |
|
学科评价 (5分) |
全国高校学科评估 | 在最新一轮全国高校学科评估学科评估排名A+得4分; 排名A得3.5分;排名A-得3分;排名B+得2.5分;排 名B得2分;排名B-得1分;排名B-以后不得分。 |
4分 |
|
软科中国年度学科排名 | 在软科中国年度学科排名前10%得1分;排名前20%得0.5 分;排名20%以后不得分。 |
1分 |
|
投入保障 (20分) |
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绝对水平 | 除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学校专项开展学科建设资金(一流学 科专项、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外,学校统筹用于建设学科 年度投入达到2000万以上得2分,理工农医类建设学科 每超过1000万加1分,其他类建设学科每超过500万加 1分。存量未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部分按照存量金额 相应计分。 |
8分 |
|
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增量水平 | 除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学校专项开展学科建设资金(一流学 科专项、改革发展补助资金)外,学校统筹用于建设学科 年度投入对比2020-2022年平均年度投入持平得3分,每 超过1000万得1分。增量未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增量 金额相应计分。 |
8分 |
|
学科建设经费资金执行进度 | 10月底前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进度达到100%得4分;12月 底前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进度达到100%得2分;12月底前 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进度未达到100%不得分。 |
4分 |
|
注:1.本表所有指标统计口径均限于建设学科。
2. 指标对应的分值均指该指标对应最高分值,备注为“超分项”的指标可以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超过该指标对应的最高分值。
3. “在校生以第一作者在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两项指标有效统计范围均是论文第一 单位为建设高校。
4. “国家级教学平台建设”“自主培养或全职引进国家级人才”“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科研平台建设”“中外合作办学本科、硕士及以上项 目,本科、研究生阶段非独立法人机构”“国际交流平台建设”六项指标统计范围包括有效的存量数据和当年度增量数据,其中存量数据按照增量 数据的50%计分;其他指标统计范围均只包括有效的当年度增量数据。
5. 重要竞赛奖是指省部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励包括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教育部学位中心和国家科协
举办的研究生系列学科竞赛、竞技体育类世界“三大赛”、亚运会比赛以及全运会比赛。
6.其他国家级人才是指除两院院士、外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杰青、万人计划、国医大师、长江学者、奥运冠军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明确认定的人才级别。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级教学名师、“四青”人才以及其他同层 次国家级高层次人才。
7. 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数统计口径为已引进高层次人才已经在学校工作且人事关系也转到学校。 8. “科学研究”所包含相关指标统计口径均是指已获得国家相关部委正式批复文件的项目或平台。
9.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国家卓越工程师奖视同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具有向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资格的行业协会颁发 的一等奖视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10. “在校生以第一作者在顶尖期刊发表论文”与“教师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世界顶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中的文章不予重复计算。
11.各高校在一流学科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将单独认定,给予定额奖补。其中,“重大突破性进展”是指: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在职两院 院士、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事关一流学科建设的重大突破性事项。对相关工作实绩给予定额奖补后,相关工作实绩对应的评分仅作为工作考核 使用,不再参与资金分配。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