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1-04 点击数: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文件

校办发综[2019] 11 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经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 2019年4月10日起生效,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4 月 16 日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捐赠者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湖北省社会组织财务管理规范》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湖北文理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章程规定范围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推进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表,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对基金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委托学校财务部门代理会计工作,配备专业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第六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相容业务分离。

第七条 基金会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工作调动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财务移交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承接前期账簿余额,延续会计核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基金会撤销、注销的,财会人员须配合财产移交完成清算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负责人要保证会计机构、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臵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一条 基金会实行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账目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外币资金应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

第十二条 基金会所有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财务收支,不得建立账外账,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学校或其他单位经费收支混管。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章程明确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基金会提供有偿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必要时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有偿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签订捐赠协议,并根据与捐赠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使用。严格各类捐赠项目的审批,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捐赠从事宗教活动。一般不得接受带有宗教背景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捐赠。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捐增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秘书处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入账。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如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的情况下,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基本账户。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费用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

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税费。

1.基金会业务活动支出按项目实施。项目组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 人。捐赠者或基金会秘书处可指定项目组负责人。项目组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用途或者章程确定的支出范围使用捐赠财产。

2.指定用途捐赠的财产,由项目组申报立项,报基金会审核通过后,项目组具体实施。若需改变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用途,项目组应当征得捐赠者书面同意并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改变。

3.未指定用途捐赠的财产,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章程确定的支出范围立项,指定项目组具体实施。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经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服务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由学校统筹安排。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臵净损失、无形资产处臵净损失、所得税等。基金会的某项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无法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该项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核、审批、支付、核算和归档等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制定支出报销流程,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没有单独制定的内部支出管理制度,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各项开支应严格执行本组织制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超出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实行严格的分级审批审核手续。财会人员审核报销、办理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和假发票入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由项目组、基金会秘书处按项目预算方案提出申请,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单笔支出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 10-50 万元的,由分管基金会财务工作的副理事长审批;

(三)单笔支出金额 50-100 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经理事会会议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长执行。因基金会人员变动等特殊情况,基金会理事长可书面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单笔支出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支出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一)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支出。

(二)捐赠协议中约定可以从捐赠收入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列支。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现职干部、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退离休干部在基金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名誉职务、理事等),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单列科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运行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没有单独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应加强对银行账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核查和控制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自购或者捐赠者所捐赠的大宗物资设备,应建立大宗物资设备出入库台账,台账标签标明品名、数量、出入库时间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基金会接受捐赠或自购的物资设备等应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捐赠者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应按照捐赠协议调拨使用。

第三十一条 资助项目涉及物资设备(含低值易耗品)和服务采购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不超过 10 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二)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 10-50 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询价并实施,报销时提供询价依据及供货合同;

(三)采购单价或集中采购超过 50 万元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维修)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工程总价不超过 20 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二)工程总价 20-50 万元的,由项目组组织询价并实施,报销时提供询价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工程总价超过 50 万元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金会进行投资应遵循安全、有效、合法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二)基金会对外投资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基金会建立投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因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参加决策并作出投资决定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国有银行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进行。

(四)理事会秘书长负责国有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活动。

(五)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实行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一)基金会的现金管理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的规定。基金会的现金支出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开支外,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基金会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基金会不得坐支。不得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互相借用现金、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只设立一个基本账户。基金会设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基金会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必须按照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不得转移或私分。

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使用合法、规范的票据。基金会票据管理制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基金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加强票据的开具管理

(一)开具票据应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符合规定,全部联一次复写开具,内容完全一致。

(二)收据联应加盖单位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签名。票据填写内容必须规范完整,填写错误时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填错票据应加盖“作废”章,保存完整备查。

(三)收据不准代替发票使用。

第四十条 基金会从事有偿服务性活动,应使用税务发票。基金会从事其他活动发生的收费行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相应的票据。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基金会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按照财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基金会财会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应当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工作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外,同时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社会审计。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的内部控制制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财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制度,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他来源资产接受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基金会应将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经 2019 年 4 月 10 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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