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10-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财务管理,保证校友会财务行为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管好用好校友会资产,促进校友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结合校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校友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校友会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资金的使用效益,如实反映校友会的财务状况,对校友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校友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审议校友会的财务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四条 校友会秘书处下设财务工作组,负责校友会资产及经费的管理。财务工作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财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缴会员会费;

   (二)负责捐赠者的捐赠现金和实物的管理;

   (三)配合完成校友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四)按校友会决定编制年度经费预算;

   (五)负责校友会各项开支的审核报销;

   (六)对校友会经费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七)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八)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校友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校友会资产和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及校友捐赠;

   (三)母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校友会接收捐赠或收取经费,应开具校友会的有效收据。校友会接收现金经费,应及时存放到校友会的专用银行帐户。财务工作组原则上不设现金保管。校友会接收实物捐赠,应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核定并报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九条 校友会秘书长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资产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对抽查结果须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对资产及经费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校友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用于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校建设;

   (二)校友会日常工作运行管理费(校友会差旅、校友接待、办公用品、耗材、账户管理、网站建设、财务审计等);

   (三)校友活动;

   (四)编印校友交流刊物和资料;

   (五)捐赠者指定的用途;

   (六)校友会设立的专项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校友会经费支出实行限额逐级审批制

   (一)支出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项目,由校友会秘书长审批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

   (二)支出金额在5万元至20万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由校友会会长审批或其书面授权人审批;

   (三)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审定。

   第十三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由校友会秘书处按照捐赠者与校友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由校友会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未指定用途的捐款由校友会秘书处在校友会经费使用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设备物资折价中,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学校计财审计部门的监督。校友会收支情况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校友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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