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6-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管好用好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基金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和监事会的监督、指导。
第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为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会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负责基金会全面工作,基金会日常工作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负责开展。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九条  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设立的专用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指定用途的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未指定用途的捐款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资助项目方案,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基金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秘书处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予以追认。
第十二条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人员劳务费等计入设备物资折价中,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相关单位,原则上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基金会工作主管处室负责人和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5000元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项资助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单项资助额在10万元以上、以及投资活动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须达到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以上。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六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合法、有效的原则,基金会通过一定的投资渠道或提供服务,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可视具体情况增加到有关基金项目的本金中。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基金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并坚持实行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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