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台《湖北文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5-27 点击数:
为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学校制定出台了《湖北文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6章21条,对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基金会的职责,募集捐赠奖励等作了规定。
《办法》指出,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校友为学校捐资助学,积极捐赠资金。
《办法》强调,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积极为学校和各单位、各部门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
《办法》规定,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各方面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筹集资金的积极性,学校对为争取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募集捐赠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以个人名义募集捐赠的,按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奖励;以单位部门名义募集捐赠的,按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奖励。通过募集捐赠基金而获得湖北省财政配比资金的,学校按省财政厅配比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奖励对象为学校各单位、部门。配套奖励以预算方式分配给各单位部门,增加各单位、部门当年预算,由各单位部门自主安排,按相关规定使用。
(审稿人: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