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22-01-04 点击数:

湖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发综〔2020〕13 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

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 年 6 月 30 日


 
湖北文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规范各类社会捐赠管 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湖北文理学 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 学校鼓励校内外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为学校争取办学资源, 筹集办学资金。

第三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

3.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决定基金会的重大募捐事项;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社会捐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管理使用、资金运作等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2.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动员校内外力量参加募集资金活动;

3.提供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指导和协助各单位部门开展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4.审核办理学校各单位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5.跟踪了解捐赠的到位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捐赠的实物按学校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验收、登记、管理。

6.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学校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7.协调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等审批工作;

8.负责捐赠证书的颁发及校级捐赠仪式的组织;

9.公示捐赠情况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10.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实时沟通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信息。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责任务,积极为学校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

第三章 捐赠基本流程

第七条 申请捐赠的捐赠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事先与基金会联系。学校各单位部门应主动与捐赠者充分沟通,了解捐赠者的捐赠意愿,草拟捐赠协议。

第八条 基金会应对捐赠者提供的捐赠项目、捐赠对象、捐赠内容、捐赠用途、协议文本等内容进行审核。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捐赠从事宗教活动。基金会一般不得接受带有宗教背景的社会团体和机构捐赠。基金会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 基金会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约定捐赠方式、捐赠用途(也可为不限定捐赠资产用途)、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资产使用等内容。捐赠协议只能以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或者湖北文理学院的名义签署。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货币捐赠,经捐赠者同意可以不签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应及时跟踪了解捐赠资金的到位情况,捐赠资金一律进入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用账户。捐赠款到账后,由基金会向捐赠者开具专用票据,并完成捐赠证书颁发等捐赠鸣谢工作,协助捐赠者办理因捐赠而享有的相关免 税手续。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的(如仪器设备、图书、苗木及系统软件等),也应由基金会与捐赠者签订捐赠协议。价值在 1 万元以下的实物捐赠,经捐赠者同意可以不签捐赠协议。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设立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可分为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者限定捐赠资产用途的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捐赠者不限定捐赠资产用途的捐赠)。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产应全部用于指定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占用。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产由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章程及学校发展需求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设立留本基金,原则上其本金应不少于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捐赠者可设立冠名基金。设立的奖学金及助学金冠名基金单笔应不少于 5 万元,其它冠名基金单笔应不少于30 万元。特殊情况,由学校基金会和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捐赠用途

1.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2.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和教师队伍建设等;

3.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等;

4.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等;

5.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须明确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等;

6.非限定用途。

7.按照捐赠者意愿约定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用途或者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十六条 学校基金会对所有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七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学校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官方微信等宣传平台上刊登捐赠者姓名及捐款金额。对于冠名捐赠,按照捐赠者和基金会约定,履行冠名手续,举行相关仪式。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社会捐赠荣誉体系,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方式向捐赠者表示鸣谢。将捐赠协议及相关材料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学校向累计捐赠金额达到 100 万元的捐赠者,颁发特别荣誉纪念章。学校向实名单笔捐赠 600 元以上,且累计捐赠达到 1 万元的校友,颁发“湖北文理学院校友捐赠银杏纪念章”。

第六章 募集捐赠奖励

第二十条 社会捐赠资产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用途或者基金会章程确定的支出范围使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配比资金由学校纳入部门预算,科学规划、严格管理,统筹用于学校“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建设。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学校配比资金的使用分为学校统筹和二级单位统筹两个类别,其中二级单位统筹使用的,学校以预算方式划拨给各单位部门,由各单位部门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年度社会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单位部门进行奖励,由各单位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各单位部门对主要募集人的奖励不能超过某项目奖励金额的 70%,且个人所得税自理)。奖励资金由学校预算统一安排。配比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的,奖励金额按配比资金的 10%确定;配比资金由各二级单位统筹使用的,奖励金额按配比资金的 6%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社会捐赠激励基金”。激励基金按年度划拨,经费金额按学校上年度财政配比资金的 3%-5%确定。此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设立专项,用于资助基金会开展筹资、募捐、年度答谢等活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湖北文理学院或者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十五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北文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文理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综〔2019〕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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