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6-2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财务管理,规范校友会的财务行为,促进校友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会员及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友会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合法、真实、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校友会在合法金融机构开设银行专用账户,所有收入均纳入校友会银行专用账户,统一按照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湖北文理学院校友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条  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换手续。
第九条  校友会对于本年度预算内日常费用开支的审批人以及审批限额具体为:
   (一)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校友工作主管处室负责人和校友会秘书长共同签字审批;
   (二)支出金额在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校友会会长、校友工作主管处室负责人和校友会秘书长共同签字审批;
   (三)支出金额在10000元至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校友会理事会表决后,由校友会会长签字审批;
   (四)支出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提交校党委会、校友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校友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电话:(+86-07103592259【学校校友会·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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